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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指

为充实行展财政资金指导放大效应和国资投资引领作用,指导社会资源“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撬动社会资源配合投资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起劲引入培育优质科技创新企业,凭证《东莞市高质量生长基金系统组建方案》,现对外宣布东莞市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下称“创投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指南,公然征集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方案。

一、治理机构及团队申报基本条件

创投母基金参股市场化子基金,其申请机构及/或子基金治理人通过公然征集方式选择,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子基金治理人应在中国大陆工商注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治理人挂号,且实缴注册资源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签署前完成实缴。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具有优越着名度或产业投资履历的基金治理机构,具备厚实的投资治理履历和优越的治理业绩,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指点、治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具有响应召募社会资源的能力。

(三)子基金申请机构、子基金治理人最近三年(如确立不足三年,从确立时起计)不存在被刑事处罚、责令停产歇业、责令暂停营业资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的不良纪录或处罚,且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立案观察,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四)子基金申请机构应有牢靠的营业场所和与其营业相顺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健全的创业投资治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筛选机制和投资决议机制。子基金申请机构配备专属且稳固的治理团队,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事情履历的高级治理职员。子基金治理人股权投资项目不少于20个,有5个及以上乐成投资案例,原则上项目实现首次公然刊行股票、被并购、协议转让(受让方非已投企业及实控人)且盈利退出,或最新一轮融资估值较投资时增进2倍以上均可认定为乐成案例。

(五)子基金申请机构及团队已往三年内受托治理的相关基金现实实缴规模不少于5亿元。

(六)子基金治理人可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或其控股或属于统一实控人的基金治理人担任。

(七)子基金申请机构、子基金治理人及治理团队应相符相关执法律例要求及羁系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化子基金要素基本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原则上,创投母基金对单支市场化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跨越该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不跨越该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

(三)存续限期:投资期一样平常为3年,投资期最长不跨越5年,存续期一样平常为7年,存续期最长不跨越10年。存续期满后确需延期的,经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有权机构审议赞成可适当延伸,但延伸后的存续期须在创投母基金存续期局限内。

(四)投资领域:国家、省和东莞市重点支持和激励的新一代信息手艺、高端装备制造、新质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和数字经济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的项目;支持相符东莞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关乎东莞市高质量生长的要害领域项目等。

(五)治理用度:原则上投资期根据子基金实缴规模作为盘算基数收取,退出期以子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作为治理费计费基数,详细的治理年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举行约定,但对创投母基金出资部门计取的治理年费率不高于2%。子基金延耐久不收取治理费。

(六)收益分配:市场化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接纳“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取得的收益随收随分配,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得再投资,详细根据市场化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市场化子基金整理泛起亏损时,创投母基金肩负金额以实在缴出资额为上限。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设立不低于6%的门槛收益率,对子基金治理人业绩待遇比例不跨越20%。

(七)返投要求:子基金投资东莞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创投母基金出资额的1倍。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投资东莞市内企业: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东莞市的企业;

2.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将市外被投企业迁入东莞市(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东莞市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3.基金对市外企业投资,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东莞市内,或在东莞市内确立子公司,实缴资源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市外被投企业;

4.基金治理公司或属于统一现实控制人的治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东莞市高质量基金系统内的且未设定对东莞市返投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东莞市内企业或投资市外企业且相符前述情形的;

5.其他可认定为投资东莞市内企业的。

返投金额的盘算方式包罗该基金对企业的投资额、招引项目在东莞落田主体的实缴资源或现实牢靠资产投资额等,详细由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举行约定。

三、事情要求及其他治理事项

(一)事情要求

1.工商注册要求:创投母基金参投的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应在东莞市工商注册挂号,须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推行挂号立案手续并接受羁系。对市场化子基金及关联企业答应投资东莞以及招商引资落户东莞的总额不低于创投母基金出资额1倍以上(含)的不作注册地要求。

2.跟投额度要求:市场化子基金应争取所投资项目对创投母基金治理人或关联主体开放项目跟投额度,跟投放置可在子基金合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弥补协议中予以明确。

3.出资要求:市场化子基金申请机构在创投母基金召开投资决议集会前,应至少已经召募到拟设立市场化子基金总规模30%的资金(不含创投母基金出资部门),并提供拟出资人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实等质料。原则上,创投母基金实行分期实缴,且不先于其他出资方缴纳出资,但各方尚有约定的除外。

4.设立要求:市场化子基金申请机构应答应自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签署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子基金的立案事情。

5.子基金跟投要求:市场化子基金治理机构或其关联公司或治理职员小我私人在子基金的出资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基金规模跨越5亿元的,可对其出资要求举行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低于500万元)。

6.焦点成员要求:市场化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市场化子基金治理机构的焦点成员举行锁定,焦点成员更改应经合资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审议。

7.托管要求:市场化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举行托管,根据执法律例和托管协议要求对基金资产举行保管、收付、结算、羁系等事情。注册在东莞的市场化子基金托管账户原则上开立在托管银行位于东莞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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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委派要求:创投母基金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市场化子基金投委会委员介入子基金投资决议,或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或考察员,列席投委会集会。

9.投资限制:市场化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营业: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营业;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介入定向增发募投用于东莞市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物、保险设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举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刊行信托或聚集理财富品召募资金;其他国家执法律例阻止从事的营业。

10.信息披露要求:市场化子基金治理机构应严酷推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执法律例、行业自律划定、基金协议的约定推行信息披露责任。

(二)其他治理事项

1.子基金投后治理

(1)创投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开展投后治理,监视子基金的投资行为。创投母基金分期实缴到子基金,母基金治理人有权于每个缴款期前对子基金举行履约审查,如存在违反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并未能整改的,创投母基金有权在下个缴款期接纳扣减子基金治理人治理费或取消后续出资等措施而无需继续肩负责任,详细依据双方协议条款而定。

(2)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投母基金可终止互助并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签署后跨越12个月,子基金未完成设立挂号手续的;母基金实缴出资到子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未按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开展投资营业的;以及其他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事项。

(3)投资退出:如子基金因客观缘故原由不能实时退出需要延伸存续限期的,需根据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经有权机构审议赞成,延伸后的存续期须在创投母基金存续期局限内。

2.市场化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实时向创投母基金治理人讲述。上述重大事项包罗但不限于:子基金治理人的工商注册信息、治理层发生的重大换取;子基金、子基金治理人、被投资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子基金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事项。

3.对市场化子基金治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母基金投资,或者不按划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浪费虚耗创投母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创投母基金治理人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申请质料的提交

有关申报事宜可通过约谈等方式向创投母基金治理人东莞市科创资源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举行咨询。申请质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盖章纸质版提交至:

(一)公司名称:

东莞市科创资源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地址:

东莞市松山湖道弘龙怡智谷A座9楼

(三)联系人:

陈  卉 0769-22863161

刘巧怡 0769-22863157

(四)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kctg@dgkcjr.com

五、尽职观察和决议

(一)收到质料后创投母基金治理人对申请机构的质料先举行形式审核,若是形式审核资料不齐全,反馈给申请机构弥补相关资料。

(二)创投母基金治理人依据申报指南的划定对申请方案举行评判,评判可行的予以立项。

(三)创投母基金治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项的子基金治理机构开展尽职观察,形成尽职观察讲述,创投母基金治理人自主设立提议的子基金除外。

(四)创投母基金治理人凭证相关划定举行决议。

六、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创投母基金治理人认真注释,创投母基金治理人对本指南有最终注释权,有权凭证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与子基金/子基金治理机构另作约定。

(二)本申报指南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科创资源投资治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

泉源:东莞科创金融团体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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