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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

  在企业治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介入跨境电商B2B出口营业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元注册挂号治理有关划定,向所在地海关解决注册挂号。此外,开展出口外洋仓营业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外洋仓营业模式立案。,  在通关治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署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担响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相符磨练检疫相关划定。海关实行检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署理人、羁系作业场所谋划人应当凭据有关划定配合海关检验。海关按划定实行检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放置检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天下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举行转关。,  通告指出,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羁系试点。凭据试点情形实时在天下海关复制推广。,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DF529),  通告划定了适用范围。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外洋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买卖后从外洋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并凭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凭据本通告接受海关羁系。,  增列海关羁系方式代码。增列海关羁系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羁系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的货物。,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康健快速生长,海关总署克日公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的通告。,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